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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非军人)与被告博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清偿共同债务。博某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确认博某同意离婚,但强调其军人身份及服役期间财产状况。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名下某商铺产生的经营性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该债务在离婚时的分担比例。董某认为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博某则主张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行为所致,且因服役期间未参与经营,不应由非军人配偶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结婚证、债务凭证及商铺经营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用途。被告博某提交了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及个人收入证明,佐证其服役期间未参与经营。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提交的主要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调解可能性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及例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军人意愿的平衡。虽涉军人婚姻,但因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故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限制性规定。同时,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节约司法资源,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程序简化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