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涉家庭暴力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吴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矛盾渐生。冯某某诉称吴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及推搡,导致其身心受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吴某某辩称双方系正常家庭摩擦,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且作为军人配偶,冯某某应履行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不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亦存在较大分歧,冯某某主张分割共同房产,吴某某则坚持维护家庭完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吴某某系现役军人且身处部队驻地,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书证,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吴某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否认暴力行为,并强调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等)时,即便存在一般性矛盾,法院亦倾向于维护军婚稳定,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请,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的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