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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江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江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因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漠。朱某多次要求江某转业或调回内地未果,遂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保护军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再次申请再审。朱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江某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同意维持婚姻,但认可朱某对子女的日常照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再审期间,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朱某提交了过去五年间的通信记录、分居证明及子女日常开销票据,旨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自身抚养能力。江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近期探亲期间的家庭合影,主张感情基础尚存。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分居时长及沟通频率,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综合评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三、婚生子由原告朱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若确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打破“绝对保护军婚”的僵化理解。同时,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上,侧重考量实际抚养条件与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