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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系合法夫妻,董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韩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董某作为军人配偶,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女儿尚处哺乳期,需要母亲照顾。韩某提交婚后财产清单及银行流水,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并认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存在矛盾,但董某在部队表现良好,且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目前矛盾主要源于生活琐事及沟通不畅,未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韩某提交了书证,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婚后共同财产明细表及银行转账记录,旨在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董某提交了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书面答辩状,强调军人职责及维护家庭稳定的必要性,并否认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围绕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对于处于哺乳期且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离婚诉求,法院应严格把握“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及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