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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系合法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及胡某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分割。曾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应均等分割;胡某某则辩称部分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及部队特殊补贴,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要求多分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未能自行协商,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购房出资情况及感情破裂事实。胡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以佐证其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予以采信,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胡某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其余归胡某某个人所有;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处理原则,既保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维护与对公平原则的兼顾,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