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合法夫妻,谢某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双方矛盾激化。马某某多次尝试修复关系未果,遂诉请离婚。鉴于谢某某为军人,案件涉及军婚保护特殊规定。马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谢某某虽未直接出庭,但通过代理人表达同意离婚意愿,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初步共识,但需法院确认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方提交了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及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双方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协议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具体方案双方已达成一致。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在确认军人同意离婚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军队稳定,又保障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