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张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郭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双方共同继承张某父母遗留房产一套,因张某常年在外,该房产由郭某独自照料并出租,租金用于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近期,郭某发现张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郭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分割上述继承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同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郭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继承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等书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共同财产状况。被告张某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可感情疏远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涉案继承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进行分割,原告郭某分得60%份额,被告张某分得40%份额;三、婚生子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于涉军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特别是继承所得财产的处理,体现了对非军人一方权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平衡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