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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高某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高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林某某起诉离婚,高某某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债务。争议焦点在于一笔50万元债务的性质认定。林某某主张该债务系高某某个人赌博所负,未用于家庭生活;高某某则提交录音证据,辩称系用于子女教育及家庭装修。法院需结合未成年人抚养情况及债务实际用途,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公平分担债务之间寻求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被告提交家庭开支记录及录音佐证债务用途。调解员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债务分担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高某某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涉案50万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4. 双方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已自行清理完毕,无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