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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何某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非军人)与被告何某某(现役军人)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位于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及何某某的军人复员费。何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反对离婚,但承认感情确已破裂。争议焦点在于涉外因素下的管辖权、军婚特殊保护与离婚条件的平衡,以及军人复员费的财产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被告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涉外婚姻登记证明、房产购置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复员费发放记录,主张适用军婚保护条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涉外证据进行了公证认证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位于国内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被告的军人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分割。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军婚离婚案件中,虽受军婚特殊保护,但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可判决离婚。同时,厘清了军人复员费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