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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陆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陆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沟通减少。江某某指控陆某某在休假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外,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陆某某的军人退役安置费归属产生争议,江某某主张该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陆某某则认为其具有人身专属性。江某某多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本次为再审申请,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能充分考量家暴情节及财产性质认定偏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同时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财产分割。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安置费发放文件,强调军人特殊身份及财产专属性。双方围绕家暴证据链完整性及安置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严格审查标准,特别是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对家暴证据的采信及军人专属安置费的性质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与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