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高某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高某某(外籍,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高某某驻守边境,江某某在国内生活。2021年起,高某某多次违反军纪,且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诉请离婚,主张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高某某辩称系执行任务导致联系中断,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子女由其抚养。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长期分居的通讯记录及被告违反军纪的通报文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高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书面答辩状,否认感情破裂。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法律适用及抚养权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江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的裁判标准,即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非因个人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时,应慎重判决离婚。但若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军纪或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情形,即便其身份特殊,法院亦可依法判决离婚,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