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邓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系夫妻,邓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邓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邓某休假回家期间,因家庭琐事对曹某实施多次肢体暴力,致曹某轻微伤。曹某报警并保留验伤报告及现场照片作为物证。邓某归队后,曹某多次沟通无果,且邓某拒绝履行家庭义务。曹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邓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改正或修复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照片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邓某出庭应诉,辩称系误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报警记录。鉴于本案涉及军人婚姻,法院严格审查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要件,重点围绕家庭暴力证据进行质证。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态度坚决,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曹某抚养,被告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邓某向原告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即便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当婚姻基础丧失且存在严重过错时,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平等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