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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朱某坚决反对。诉讼期间,双方就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彭某申请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鉴于朱某军人身份及女方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妇女权益平衡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房产价值鉴定意见,作为析产依据。双方围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及抚养权归属展开质证。考虑到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法院注重调解工作,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力求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女方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朱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位于某处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4.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离婚自由原则。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调解妥善解决财产析产与子女抚养问题,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保障了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