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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江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因江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2021年,徐某某发现江某某与其战友之妻存在不当微信聊天记录,虽未构成同居,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徐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婚生子江小某的抚养权。江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认为徐某某夸大事实,且其作为军人正在执行重要任务,此时离婚不利于国防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及分居证明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被告江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表现优异证书,主张维持婚姻。合议庭围绕军人婚姻特殊性、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江小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