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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杨某某(现役军人)婚后感情破裂。陈某某主张杨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陈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并提供了杨某某承认家暴行为的录音及视频资料。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本案审理需严格遵循特殊保护规定及隐私保护原则。双方就损害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但均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以维护双方及家庭名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陈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及报警回执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考虑到杨某某的军人身份及执行便利性,法院引导双方就赔偿金的分期支付及保密条款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承诺对本案涉及的家庭暴力细节及调解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的执行路径。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结案,既保护了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人职业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与隐私保护并重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