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张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郭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在分居期间,张某再次对郭某实施暴力,造成郭某轻微伤。郭某收集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郭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主张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张某承认部分暴力事实,但辩称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为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新证据。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及报警回执,张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了暴力事实及分居情况,确认张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郭某与张某离婚;二、张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及分居满两年情形下,家庭暴力证据的采信标准。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受害人隐私,又高效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