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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系涉外婚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韩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沟通极少。彭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以保护军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彭某不服,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韩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彭某主张双方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跨国通信记录、分居证明及心理咨询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被告韩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意见,坚持认为婚姻基础尚存。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婚姻状况的评估结论,以及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离的事实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即便涉及军婚保护,法院亦应依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婚与维护个人婚姻自由之间的平衡,强调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核心标准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