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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王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赵某某称王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了一段显示王某某醉酒回家后摔砸家具并推搡赵某某的视听资料。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法院注意到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且证据涉及家庭暴力情节,需严格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家庭暴力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被告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酒后失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不同意离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进行释法析理。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存在家庭暴力争议,但原告最终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也警示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未判决离婚,相关证据亦对后续法律关系产生潜在影响。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