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朱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陆某发现朱某在服役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在深夜通过视频通话向第三者表达爱意。陆某遂起诉离婚,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军人婚姻保护例外规定,要求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承认存在暧昧行为,但辩称未构成法定“同居”或“重婚”,拒绝赔偿。双方育有一子,陆某要求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陆某提交了朱某手机内的聊天记录截图、深夜视频通话录音及第三者证言等视听资料,证明朱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行为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过错程度。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性,对过错程度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陆某抚养,被告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支持原告陆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向原告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虽受特别保护,但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违背忠实义务),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对“同居”与“严重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