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谭某某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某通过手机录音及监控录像获取相关视听资料。2020年张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年张某某再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谭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谭某某主张该赔偿金额过高且其已尽抚养义务,请求暂缓执行或减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或原判决存在错误。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文书已生效,且被执行人谭某某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及谭某某未履行义务的证明;谭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子女抚养凭证,试图证明其已履行家庭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在原审中的采信情况及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效力。即使被执行人主张已履行抚养义务或经济困难,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或存在法定减免情形,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妥善固定过错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