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导致矛盾激化。孙某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马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仅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联系,且沟通频率极低,感情确已破裂。孙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马某某辩称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双方分居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认定及共同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佐证感情破裂。被告马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双方过往通信记录,确认分居事实,但对感情未破裂持保留意见。双方均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对证据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孙某某所有,孙某某补偿马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离婚,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同时,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分居事实,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新型证据形式的认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