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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系夫妻,博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博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董某曾于两年前首次起诉离婚,因博某不同意且未认定感情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董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分居满两年且首次诉讼未获支持的情况下,二次起诉是否应准予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董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博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分居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若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同时,原告在特定阶段选择撤诉,也反映了当事人在权衡法律后果后的理性决策,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