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江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孙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分居期间江某仍持续骚扰。现孙某二次起诉离婚,并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孙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受损衣物等物证,证明江某暴力行为及精神损害后果。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符合法定过错情形,但孙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充分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出警记录及受损衣物等物证,江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及与离婚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孙某与江某离婚;二、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对损害赔偿的支持标准。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同时强调证据充分性对赔偿数额认定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