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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麻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导致沟通不畅。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6月,麻某某再次被派往边疆执行任务,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期间,赵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并保留了相关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赵某某认为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麻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麻某某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麻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三、被告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过错事实中的效力认定标准得到进一步厘清,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