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长期产生矛盾,自2020年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韩某曾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韩某于2023年再次起诉离婚,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吴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情感联系,不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合理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前次判决书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并申请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鉴定,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鉴定意见,以证明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吴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财产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及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据鉴定意见予以分割。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展示了在书面审理程序中,法院如何采信专业鉴定意见来辅助财产分割,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证据效力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