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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朱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朱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江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21年3月,江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江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2022年6月,江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否认家暴事实,但未能提供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成立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分居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家庭暴力及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被告朱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家暴行为的真实性及财产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江某某所有,江某某向朱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且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法院应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并支持离婚诉求。同时,依据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