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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麻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1年起,双方开始分居,期间沟通极少。2023年,赵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赵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已满两年,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麻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及存款分割比例存在异议,认为赵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如何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婚姻自由,以及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且事实较为清晰,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麻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并核实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麻某某所有,麻某某补偿原告赵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4. 婚生子由麻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平衡。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非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同时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分居事实,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