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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起,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21年,何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何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感情破裂并要求张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鉴于本案涉及外籍当事人及隐私保护,且双方曾于首次起诉后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何某某坚持离婚并索赔。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鉴定报告,证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张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何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张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某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子女抚养与损害赔偿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