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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时间已逾两年,感情确已破裂。2023年,吴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诉讼期间,吴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非亲属账户大额转账的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额巨大。吴某主张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剩余财产,同时要求谢某少分或不分被隐匿的财产。谢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谢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但未能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与家庭正常开支不符的部分,确认了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对被告谢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由被告谢某少分,原告吴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70%,被告谢某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予以认定,并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以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倾斜保护,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