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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聚少离多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焦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焦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离婚。彭某以军人身份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二次起诉且长期感情冷淡情形下,是否仍受“军人同意”原则的绝对限制,以及双方关系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焦某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互不关心,且曾尝试修复关系未果。被告彭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感情尚存。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审慎态度。在原告二次起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原告处分权,准许撤诉,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程序性处理的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