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矛盾频发,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3年,陆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陆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沈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情感联系,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陆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和好可能。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答辩。二审法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直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规则。在离婚纠纷中,即便存在分居等法定离婚情形,若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他人利益情形,可裁定准许撤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