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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谢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1年起,双方开始分居,朱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于2022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朱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谢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确认谢某目前仍在服役,且未同意离婚。朱某提交分居协议及通讯记录作为证据,主张符合《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的例外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且事实较为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分居满两年的证明材料、首次诉讼判决书及双方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被告谢某未出庭,但其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表示谢某不同意离婚,并强调其服役期间难以兼顾家庭,但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的连续性以及是否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原告最终撤诉,也反映了当事人在权衡法律后果与情感因素后的理性选择,警示公众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需充分考量法律限制。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