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周某某于2021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了其在孙某某卧室隐蔽安装的摄像头所录制的视频资料。视频中显示孙某某有推搡及言语辱骂周某某的行为,周某某据此主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孙某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周某某存在激化矛盾的情形,拒绝赔偿。双方就家庭暴力是否成立及损害赔偿请求能否支持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视听资料,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激烈质证。周某某提交了存储在云端的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孙某某的过错行为;孙某某则申请对视频剪辑痕迹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双方分居期间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周某某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与家庭暴力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仅凭片段式视听资料中轻微的推搡或辱骂,若未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严重受损,且结合双方长期分居及矛盾激化背景,法院可认定不足以构成法定重大过错,从而驳回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标准及过错程度的严格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