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后感情破裂,江某长期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江某拒不悔改。双方分居满两年后,朱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中,朱某提交了一段江某在客厅辱骂并推搡其的私密视频(视听资料),主张江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江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视频系剪辑伪造,但未能提供反证。本案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离婚损害赔偿争议,因涉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质证。朱某坚持提交原始存储介质以证明视频未经篡改,江某虽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法院结合报警记录、就医凭证及视听资料,综合认定江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朱某与江某离婚;二、江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即便被告否认,若原告提供原始载体且被告无合理反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认定。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矛盾,彰显法律对受害方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