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曾某某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审理中查明,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家庭主要银行账户,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外,双方对陈某某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曾某某主张该继承发生在婚姻期间且无遗嘱排除,应属共同财产。陈某某否认隐匿行为,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亲属账户收款凭证等书证,证明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陈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债务形成证据链。双方围绕财产隐匿事实及继承房产性质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曾某某分得60%份额,陈某某分得40%份额;三、针对陈某某隐匿转移的八十万元存款,依法认定其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陈某某少分,曾某某分得该笔款项的70%,即五十六万元;四、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厘清了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在无特别约定下的归属认定规则,对打击恶意转移资产、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