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周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矛盾渐生。江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于两年前分居。期间,江某某通过家庭监控及手机录音收集了周某某长期冷暴力及拒绝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江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婚生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联系周某某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协助调解,但因周某某身处偏远驻地且态度坚决,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破裂;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坚持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江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以及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