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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赵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感情逐渐淡漠。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某回队后双方开始分居,期间虽偶有联系,但未能修复关系。2023年,杨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杨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赵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希望法院慎重考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赵某某为现役军人,身处边疆部队,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首次离婚判决书、分居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破裂。被告赵某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审查,核实了分居事实及军人配偶的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配偶一方坚持离婚且军人一方同意,法院应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限制离婚,而是在尊重军人意愿基础上,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个人自由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