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产生分歧,矛盾逐渐激化,导致感情破裂。2019年5月,曾某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关系持续冷淡,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1年3月,曾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沈某某辩称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多次沟通记录、居住证明等书证,旨在证明双方长期缺乏情感交流及生活上的疏离状态。被告沈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互动情况及首次判决后的表现,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某某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鉴于双方并未长期分居,且被告坚持要求维持婚姻关系,原告本次起诉缺乏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审慎态度。即便为第二次起诉,若缺乏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硬性指标或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仍可能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对家事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