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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徐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两年,期间赵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外地,双方沟通极少。徐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赵某某名下部分退役安置费。赵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该安置费属个人财产。案件审理中,徐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事实及感情破裂状况,赵某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安置费发放明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是否准予离婚及财产分割展开辩论。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邻居及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被告赵某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及退役安置费相关文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分居事实的证据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若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法院通常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当事人在权衡法律后果后的理性选择,警示公众涉军离婚案件需审慎对待。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