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破裂。2020年,李某返回国籍国居住,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张某曾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3年,张某再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位于国内的共同房产。被告李某委托律师出庭,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就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比例提出争议,并申请追加其父母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部分出资性质为借款而非赠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的财产认定,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分居满两年及财产状况。被告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与其父母的转账记录,主张部分出资为借贷。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的连续性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难度,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虽然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情形,但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提示涉外家事案件中证据保全与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