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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双方于2021年5月起分居至今,已逾两年。2023年初,冯某某以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3月,冯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胡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指控,认为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某某围绕“书证”形式提交了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及分居证明,试图构建家暴事实链条。被告胡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双方围绕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家暴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分居事实或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过错,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法院将依法驳回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及对隐私保护的重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