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博某某在情绪失控下多次对王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此行为构成涉家庭暴力的特殊情节。2021年,王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王某某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为由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然而,王某某仅提交了部分模糊的报警记录,未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或施暴现场物证等关键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及损害后果与离婚的因果关系。博某某否认家暴,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围绕证据形式,王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及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证明家暴事实;博某某则提交了双方和平分居期间的视频,否认暴力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指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多为传来证据,缺乏直接物证佐证,证明力不足。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采信进行了详细评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认定的严格证据标准。即便存在分居或离婚事实,若主张家暴等过错方未能提供充分、直接的物证或鉴定意见,法院将因证据不足驳回赔偿请求。这警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需注重证据保全,提高举证能力,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