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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董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分居状态持续至今。董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彭某虽未明确同意,亦未积极修复关系。董某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军人婚姻背景下,分居满两年及二次起诉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以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具体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董某提交了两次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和好可能。被告彭某出庭应诉,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彭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具体方案见附件调解书。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虽未明确同意离婚,但双方确已长期分居且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之间的平衡,以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减少对抗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