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曾某服役期间,双方仅维持名义婚姻,麻某多次沟通无果,遂于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次起诉时,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曾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麻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曾某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本案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感情破裂事实的认定,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居住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曾某未尽家庭责任。曾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军人身份及服役贡献。法庭围绕分居事实、感情破裂程度及子女抚养安排进行了重点调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麻某抚养,被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即便一方为现役军人,法院亦可依法判决离婚。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并非绝对,当婚姻基础丧失时,应优先保障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及子女权益,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