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矛盾频发,自2021年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沟通极少,感情确已破裂。王某某曾于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次为二次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王某某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徐某某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徐某某则辩称自己经济条件更优,且孩子长期随其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分居事实及子女日常照料情况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及收入流水等电子数据与书证,用以证明感情破裂及抚养能力;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居住证明及子女日常照片,主张维持现状。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若双方仍未能就子女抚养达成实质一致,且法院认为维持现有生活状态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可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分居事实及抚养细节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