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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曹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蒋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现蒋某再次起诉,主张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及婚后继承的房产份额认定。曹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同意离婚但反对分割其个人专属的复员费,并主张继承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确权与析产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财产清单及继承公证书等书证;被告曹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复员费发放凭证及遗嘱复印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各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被告曹某名下的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分割,原告蒋某分得50%;三、驳回原告蒋某关于分割被告曹某继承房产中主张为其个人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分割;四、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复员费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区分了个人专属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平衡,为类似涉军离婚析产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