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2020年3月,韩某某在酒后对曾某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并出具告诫书。曾某某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韩某某仍有骚扰行为,曾某某身心受创。2023年5月,曾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韩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承认曾某某提供的验伤报告及报警记录属实,却否认存在持续性家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前次判决书、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分居证明,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满两年。被告韩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部分认可,但强调系偶发冲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仍有沟通。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分居事实的持续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被告韩某某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且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持续分居且矛盾未化解,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家暴行为作为法定离婚及损害赔偿情形,在证据充分时应予支持,彰显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