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婚后感情渐淡,自2020年起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2023年蒋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蒋某遂二次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陈某父母遗留遗产的析产问题。陈某主张部分存款为个人继承所得,蒋某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且因长期分居,情感基础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蒋某提交了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分居事实及款项用途;陈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继承公证书,主张部分财产为个人遗产。二审法院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继承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蒋某与陈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蒋某所有,蒋某补偿陈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陈某父母遗留的存款中,三十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余部分归陈某个人所有;四、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离婚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并厘清了继承财产在特定情形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通过二审调解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