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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因性格不合,自2020年起分居,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持续分居满两年。2023年,张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张小某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阻挠张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将孩子带至外地隐匿,导致张某某无法见到孩子。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障其探望权的实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未成年子女利益与探望权执行的实际操作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王某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展开协商,力求通过柔性执行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张小某,王某某应配合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寒暑假期间,张某某可连续探望一周,王某某应予协助。若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或变更抚养关系。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执行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对于探望权执行,法院不单纯依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调解细化执行方案,兼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父母情感需求,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调解范式。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