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吴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吴某某服役期间,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期间沟通极少。冯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吴某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认为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认定及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在立案前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被告吴某某通过书面意见答辩,未出庭参加庭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双方分居事实及财产性质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需向被告吴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双方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